教师业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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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实施办法


作者:         审稿: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10        点击:

湖北科技学院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完善学校教学工作的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全面推进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及《湖北科技学院各类岗位人员考核办法(暂行)》(湖科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业务考核的对象为在岗的专职教师(各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双肩挑教师)及在职不在岗外出脱产进修的专业教师。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重在激励,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尽量科学量化的原则;突出教学质量评价,制定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考核标准,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四)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五)自我总结、教师互评、学生评议、查阅客观凭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六)探索分层、分类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考核时间

(一)考核内容为教师所任全部课程的教学及教研状况等;

(二)教师教学业务考核每自然年度进行一次。每年末为考核时间,具体考核日期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确定。考核成绩计算方法:教师教学业务考核成绩=教学院同行考核成绩15%+学生测评成绩40%+校督导员测评25%+教学院督导测评10%+教学院行政人员测评10%

第五条  考核办法与流程

(一)学校成立教师教学业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审定教师教学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教师业务考核申诉办公室,负责教师教学业务考核中有关事项的协调。

(二)年度考核工作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与教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三)教学院应成立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工作小组(46人),由院长任组长,成员在本教学院教学委员会中产生。教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应组织教师学习、领会考核文件与考核指标体系(单独印发);

(四)“学生评教”工作,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于每年春、秋季学期末负责组织实施;

(五)考核流程:教师自评—考核工作小组公评—教学院公示;

(六)考核结果由各教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汇总,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审核备案。

第六条  教学院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工作小组的权利与义务

(一)考核小组成员任期一年。任期内,考核小组有义务深入课堂,开展广泛的听课、评课活动,并在每学期期中进行备、教、批、辅、考等环节的常规检查和学生座谈活动,及时准确的掌握第一手考核资料。考核小组成员的听课面须覆盖到本单位的每位授课教师(含兼职教师),听课要有定性和定量评价。

(二)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成员有义务有责任将听、评课及有关检查笔记等资料移交教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作为教学院重要教学管理资料加以登记、保存。

(三)考核小组有义务协助教学院领导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教学、教研工作。有义务帮助其他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四)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对教师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认可确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与使用

(一)考核成绩分5个档次: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优秀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

(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汇总、核实认可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后,及时上报学校,由学校对优秀者给予表彰;

(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教学业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师业务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四)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教学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严格使用;

(五)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教学成长档案的重要支撑材料,由教师发展中心根据需要使用;

(六)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有关规定扣发一定比例的校内津贴和有关补贴,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2.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等级者,低聘或解聘岗位职务,调整其工作。

第八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经批准病休3个月以上的教师(在寒暑假外病休),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二)经批准离岗外出攻读学位、进修、公派或自费出国3个月以上的教师,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三)经批准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教师,由借调单位提供教师借调期间的表现,根据其实际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级。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