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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课管理办法湖科教[2017]22号


作者:z         审稿: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26        点击:

湖科教〔2017〕22号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17年9月10日

湖北科技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

湖科教〔2017〕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是实施学分制和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文化素质教育、全面加强学生综合职业素质的重要课堂。为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选修课开设的数量与质量,使公选课教学工作科学、公正、有序运行,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的定位

公共选修课是专业教学的必要补充,是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增强其就业能力,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的重要环节。公共选修课在教学规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等方面,具有与其他类型课程同样的要求。

第二章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原则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根据专业特色,反映本专业最前沿的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应能结合本地实际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开发的特色课程;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身心素质和思想文化素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应体现专业交叉与学科渗透,体现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人文素养、艺术素养、身心素养,体现职业技能与就业创业相贯通。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分类

学校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分为:人文学科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艺术素养类、就业与创新创业类、身心健康类等类型。原则上每门课程一般为16学时(含校内辅导教师的在线课程),1个学分,确有需要的经批准也可以增加至2个学分。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程序

教务处建立公共选修课“课程库”,每学期根据拟选课学生人数,确定拟开设课程门数。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0周向课程所属部门下达下一学期公选课教学任务,同时各教学部门申报新增公共选修课程,一学期一次。

新增公共选修课程申报程序:由任课教师本人向课程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公共选修课申报表》,同时提供教师简介、课程介绍、课程标准、课程教学大纲等资料,经教学部门审核同意,交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收入公共选修课课程库。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开课部门

根据选修课程的内容和开课部门来确定课程归属,原则上各二级学院专业所属的课程、或指定学院开设的课程,归口所在二级学院管理。开课部门难以确定、或非教学部门承担的选修课课程,归属教务处管理,教务处聘请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授课。

第三章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选课与教学

第七条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时间

全校公共选修课开课学期为第2-6学期,授课时间为每学期的第5周至第13周,周课时为2课时。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条件

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必须是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与开设课程相关专业背景和学科研究领域,或具有一定技能的专任教师。

首次开设的课程或者教师首次讲授的课程,均由课程归属部门进行开课前试讲,试讲合格后方能开课。公选课每个教学班人数最低不少于30人。经网上选课后,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得开课。连续两个学期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该课程从课程库中取消。未经申报的选修课、或虽申报未被批准的选修课,不得开课。

为了保证选修课程课堂教学质量,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的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2门,每门课程授课班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面向全校学生已开设有指定选修课程的院部,原则上不再接受教师个人重复开设相似内容的课程。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

(一)各年级各专业本科学生4年间必须修满10个选修学分,其中,文、史、教、经、艺、管类本科专业学生须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含在线课程)至少5个学分,理、工、医类本科专业学生须选修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含在线课程)至少6个学分;在线课程选修学分总数不得少于4个;艺术素养类、就业与创新创业类课程选修学分各自不得少于1个。

(二)艺术素养类、就业与创新创业类为指定选修课(含在线课程),各年级各专业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其他类课程(含在线课程),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满规定学分即可。

(三)原则上每学期每位学生最多可选修3门课程,其中要求必须含1-2门在线课程,不得多选;不允许代选课,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选课资格。

(四)每学期放假前两周为学生选课阶段,学生应按照教务处选课要求进行选课;每学期开学第2周为学生补选、退选阶段,学生应按照教务处相关要求进行退、补选,在任课教师处进行的退、补选一律无效。学生选课一经教务管理系统确认,不得再退选、补选或改选。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要选派经验丰富、效果突出、态度认真的教师担任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并应在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式改革、教学手段更新等方面有较大突破。

(二)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备课和授课,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灵活掌握教学方式和进度,在有限的时间内,把课程的精彩内容呈现给学生,取得最佳效果。

(三)公共选修课一经学生选定,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应由开课教学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其他教师接替该门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

(四)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予办理调课手续,任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进度授课的,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经开课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本人送教务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及时通知学生,所停课时应择时补上。

第四章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与成绩

第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可以采取作业、论文、设计、测验、口试、操作等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必须向学生公布课程评价方式,不得在临近课程结束时决定或更改。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或改选)。其他要求按学校考查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学生所在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或专业方向课程,不得作为选修课来修读。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双证书”以外的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凭相关资格证书或合格证,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以视同取得与其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某一门选修课的学分(不超过2学分)。

第十四条公选课所需教材,按照《湖北科技学院本科教材选用与评估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共选修课的日常管理由开课部门负责。教务处不定期对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选修的学生数量少、课堂教学满意度低的,或者课堂学生出勤率低,经抽查一学期内有3次实际到课学生未达到选课人数50%的,在下一开课学期取消该门选修课,暂停该教师一年开设选修课的资格,该学期该门课程的工作量按抽查时实际到课的平均学生数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印发